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4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48號
103年度訴字第107號
103年度訴字第2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魏子涵
- 即被告
- 原 審
- 選任辯護人
- 林春發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 年6 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子涵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正本因上訴人即被告魏子涵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已依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 項規定,囑託該監獄長官於民國103 年7 月9 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已生送達之效力。是被告之上訴期間應於103 年7 月21日屆滿(上訴期間10日,期間之末日為19日逢星期六,以休息日之次日即21日代之)。而被告於102 年7 月21日僅具狀提起上訴,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具體理由,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上訴人並得向原審辯護人請求協助代作上訴理由書(最高法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1645號判決參照),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