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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70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蔡廷宜凃啟夫謝其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訴字第70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亞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4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亞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蕭亞清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70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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