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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陳仁智康敏郎簡仲頤

原告
何瑞惠
原告
劉禹伶
原告
劉禹辰
原告
劉郭等妹
被告
江文鎮
被告
香港商安馨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柏森

上列被告江文鎮因本院103年度交訴字第33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何瑞惠、劉禹伶、劉禹辰、劉郭等妹對其及其僱用人即被告香港商安馨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仁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簡仲頤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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