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易緝字第2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緝字第23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宗融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宗融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宗融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並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於 102年11月間經本院發布通緝,逾 1年始緝獲,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於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對於是否延長羈押表示並無意見。本院審酌被告被訴業務侵占犯行,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不諱,且經本院於 104年1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被告有前開遭通緝之紀錄,因此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再者,就本件案件已確定,而有執行之必要。是本案被告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爰裁定自104年2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