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3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訴字第36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建量
- 被告
- 王慶星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建量、王慶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建量、王慶星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