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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易緝字第23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林坤志黃鏡芳林新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緝字第23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宗融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宗融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宗融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並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於 102年11月間經本院發布通緝,逾 1年始緝獲,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於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對於是否延長羈押表示並無意見。本院審酌被告被訴業務侵占犯行,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不諱,且經本院於 104年1月6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被告有前開遭通緝之紀錄,因此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再者,就本件案件已確定,而有執行之必要。是本案被告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爰裁定自104年2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林新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易緝字第23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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