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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8號

妨害投票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吳育霖凃啟夫謝其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訴字第8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胡治中
指定辯護人
廖道成律師
被告
廖怡潔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投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選偵字30、3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治中、廖怡潔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胡治中、廖怡潔因妨害選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二人均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投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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