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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03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李東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034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德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德明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德明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以有事實足認其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預防等情,於民國 104年11月24日諭知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233號裁定令其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己確定,而本院已同意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予借執行上開保安處分,執行起算日期為105年 1月21日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1月25日南檢文黃104毒偵緝230字第4919號函、同署104年度毒偵緝字第230號、105年度觀執字第24號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本案業於105年1 月14日辯論終結,且被告送觀察、勒戒期間,其身體自由已受到相當期間限制,得以防免上述再犯同一犯罪之情形,是本件被告賴德明羈押原因已歸消滅,即應自105年1月21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東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034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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