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3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638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煌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305號、第4970號、第5058號、第5369號、第5968號、第6041號、第7691號、第8316號、104年度偵字第182號、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煌勝基於將護照交付,以供他人冒名使用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103年1月16日將其所有之000000000號、000000000號護照賣給許順德,並在交付上揭2本護照後,再向員警謊報該護照遺失。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護照條例第24條第3項之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06年8月28日,因急性心肺衰竭死亡,有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㈣181至183頁)。被告既已死亡,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