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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38號

違反護照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吳育霖方宣恩張佐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638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煌勝

上列被告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305號、第4970號、第5058號、第5369號、第5968號、第6041號、第7691號、第8316號、104年度偵字第182號、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煌勝基於將護照交付,以供他人冒名使用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103年1月16日將其所有之000000000號、000000000號護照賣給許順德,並在交付上揭2本護照後,再向員警謊報該護照遺失。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護照條例第24條第3項之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06年8月28日,因急性心肺衰竭死亡,有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㈣181至183頁)。被告既已死亡,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霖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張佐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38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護照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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