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6號
- 原告
- 王俞權
- 被告
- 李鴻翊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嘉簡字第1374號案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5年度易字第7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6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嘉簡字第1374號案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5年度易字第7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