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3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訴字第33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文炎
- 選任辯護人
- 陳忠鎣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052號),就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文炎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莊金寶與被告已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至被告所犯肇事逃逸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