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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嘉簡字第118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蘇姵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1181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清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106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賴清龍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証據及應適用法條、累犯加重的說明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並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的自白。

二、爰審酌被告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覆評價),猶未警惕再行犯案,足見其未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惟施用毒品主要係戕害自身健康,尚未直接侵害他人權益,被告於警詢中雖否認否行,但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衡酌其國中畢業的智識程度,務農,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書記官 柯凱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嘉簡字第1181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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