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嘉簡字第118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1181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清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毒偵字第106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賴清龍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証據及應適用法條、累犯加重的說明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並補充證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的自白。
二、爰審酌被告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覆評價),猶未警惕再行犯案,足見其未徹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惟施用毒品主要係戕害自身健康,尚未直接侵害他人權益,被告於警詢中雖否認否行,但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衡酌其國中畢業的智識程度,務農,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