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嘉簡字第58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嘉簡字第580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俊逸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緝字第102 號),判決如下:
主文
陳俊逸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俊逸為後備軍人,且為南投縣後備指揮部105 年博愛動員甲字第000000號教育召集應召員,明知其家屬已收受南投縣後備旅第一營報到之教育召集令之通知,指定其應於民國105 年9 月21日,前往臺中市烏日區中山路三段502 號之成功嶺營區向指定部隊報到,接受教育召集5 天,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 日,未前往上開地點報到。案經嘉義後備指揮部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俊逸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南投縣後備指揮部105 年9 月30日後南投動字第1050003631號函、南投縣後備旅第一營報到狀況(成果)分析統計表、南投縣後備旅第一營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掛號郵政收件回執、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11月8 日法矯署勤決字第10501832370 號函、嘉義後備指揮部105 年教育召集未報到筆錄製作人員名冊、嘉義後備指揮部妨害兵役案件函送報告書、入出國日期紀錄各1 份在卷可佐,足見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 日罪。爰審酌被告為常兵備役,本應克盡其義務依教育召集令按時參加召集,卻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 日,已有妨害國家軍事安全之虞;且其於犯後仍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兼衡其當時係因睡過頭而未報到等情,及其犯罪目的、手段,暨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 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 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 款至 第3 款及第5 款行為之一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9 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 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