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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3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卓春慧唐一强吳育汝

原告
施秋妹
被告
蔡宗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朴交簡字第47號(原案號:105年度交易字第4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施秋妹對本院106年度朴交簡字第47號,被告蔡宗仁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唐一强

法 官 吳育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3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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