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朴簡字第10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朴簡字第109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志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志宗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爰審酌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其對於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不知尊重,以機車衝撞依法值勤之員警導致警員受有手、腳擦傷之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藐視法治之心態,殊非可取。兼衡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35 條第1 項第、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朴子簡易庭法 官 黃鏡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