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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3.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4.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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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16 days ago
司法類科
Ⅰ、1強暴(指對於公務員為有形力之不法行使)2脅迫(指以使他人產生畏怖之心為目的)。將惡害通知他人之一切行為,只要實行強暴脅迫,即可成立。(行為犯) Ⅳ、致死→加重結果犯。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台鐵刺警案後修法
leaderdr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屬於妨害公務員的加重結果犯。
ryan1130
3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指公務員開始實行職務時至行為終了時止;若施強暴或脅迫時,公務員尚未開始或以執行完畢,均難繩以本罪。 *強暴脅迫只需妨礙公務員足以影響公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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