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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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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2.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3. 3.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4. 4.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規範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三年以下;駕車衝撞或攜帶兇器加重至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不可易科罰金。

Q · 警察攔停我推他一下會怎樣?

三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可易科罰金

依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初犯且取得諒解者,實務上常見拘役易科罰金。但若涉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衝撞或攜帶兇器,則依第 3 項加重至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不可易科罰金,必須真的入監執行。

白話解讀

妨害公務這條罪很多人都聽過,但真正知道界線在哪的人很少。它的邏輯很簡單:公務員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你不能對他動手或恐嚇。推警察一把、抓住稽查員的手不讓他開單、大聲威脅「你敢開單我就找你家人」,這些都可能踩線。但這條最狠的地方是民國 109 年底的那次修正:如果你是開車衝撞公務員,或者帶著兇器、腐蝕性液體去幹這件事,刑度直接跳到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沒有罰金選項。這意味著一旦被認定,幾乎不可能只罰錢了事。更嚴重的是,如果公務員因此死亡,最高可判無期徒刑。這條原本只是一條守護公權力的普通罪,2020 年之後變成一條刑度爬梯很陡的重罪。如果你還停留在「大不了罰一下」的印象,你落後法律五年了。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35 條為妨害公務罪之核心條文,規範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之刑事責任。本條共四項:第 1 項為單純妨害執行(三年以下),第 2 項為意圖使其執行或妨害職務之強脅(同刑),第 3 項為 2020 年新增加重條款(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不可易科罰金),第 4 項為結果加重(致死無期或七年以上、致重傷三至十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警察攔我臨檢我只是推一下,會判幾年?

依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初犯、情節輕微、態度良好的情況下,實務上常見的量刑是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併易科罰金。但這仍然是有前科的犯罪紀錄。真正能決定結果的是事後態度,包括是否誠心道歉、是否取得諒解書。這在檢察官決定起訴或緩起訴時是最關鍵的因素。

Q2開車被攔我緊張踩了一下油門,真的會被認定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嗎?

是,而且這是 2020 年修法後實務最愛引用的條款之一。關鍵在「是否有衝撞或強行通過的客觀行為」,和「主觀上是否有妨害執行職務的故意」。光是緊張踩油門但立刻停下來,仍有解釋空間,但如果讓警察閃避或追趕,認定加重條款的機率極高。第 3 項與第 1 項最重要差別是不能易科罰金,意味著一旦成立,很可能必須真的進去關,這是「罰錢」和「坐牢」的差距。

Q3環保稽查員來我店裡我很激動,抓著他不讓他走,這也算嗎?

算。稽查員在執行職務,抓住他不讓他離開就是「施強暴」。很多自營業者情急之下會有這種動作,完全沒意識到這已經是刑事犯罪。遇到稽查最好的反應是全程錄影存證,讓對方知道你在錄,然後配合查驗但保留後續申訴的權利。用法律程序反擊,不是用身體阻擋。

Q4刑法 135 條妨害公務罪是什麼?

規範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的處罰條文,共四項刑度階梯,2020 年新增動力交通工具與兇器加重。

Q5什麼是「依法執行職務」?

公務員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依正當程序執行的具體職務行為。包括程序合法與實質合法兩層次,違法執行不在保護範圍。

Q6什麼是「動力交通工具」加重條款?

刑法 135 條第 3 項第 1 款,2020 年新增。指以引擎或馬達為動力之車輛、船舶等,涵蓋汽機車、貨車、漁船。

Q7什麼算第 3 項所稱的「兇器或危險物品」?

客觀上具殺傷力或危險性的物品,包括刀械、棍棒、腐蝕性液體、爆裂物。攜帶(不需取出使用)即構成。

Q8妨害公務罪怎麼判?

依四項階梯:第 1、2 項三年以下可易科;第 3 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不可易科;第 4 項致重傷三至十年、致死無期或七年以上。

Q9妨害公務罪刑期怎麼算?

本刑從拘役到無期徒刑階梯式分布。可易科罰金門檻在「六月以下宣告刑」,跨第 3 項本刑超過六月即不可易科。

Q10被告妨害公務怎麼辦?

立即停止對抗、不主動陳述故意、聯絡律師釐清是否觸及第 3 項加重要件、爭取公務員諒解書、評估認罪協商。

Q11妨害公務案件律師費要多少?

偵查階段 6-12 萬、一審 8-15 萬、上訴二審再 6-10 萬。第 3 項以上加重案件因不可易科,律師費通常較高。

Q12妨害公務 vs 強制罪(刑法 304)差在哪?

妨害公務針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保護國家公權力法益;強制罪針對私人、保護個人意思決定自由。對象決定罪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 95 条(公務執行妨害罪)
韓國형법 제136조(공무집행방해죄)
中國刑法第 277 条(妨害公务罪)
德國StGB § 113(Widerstand gegen Vollstreckungsbeamte)+ § 114(Tätlicher Angriff auf Vollstreckungsbeamte,2017 修法獨立化)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s 433-6 à 433-8(Rébellion)+ articles 433-5(Outrage)
美國18 U.S.C. § 111(Assaulting, resisting, or impeding certain officers)+ 各州州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7

立法沿革 3

(0231031 制定)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081203 修正)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第二項末句「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修正為「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第三項末段「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修正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1091231 修正)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理由一、鑑於妨害公務案件數量逐年攀升,犯罪手段及結果益趨嚴重,導致公務員執行職務之風險及人身安全之威脅大幅增加,爰修正提高第一項罰金數額,並符罰金刑級距之配置。   二、參考德國刑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二項之妨害公務加重條款、本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及第三百二十六條加重搶奪罪等相關規定,並參酌我國常見妨害公務之危險行為態樣,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衝撞,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例如易燃性、腐蝕性液體)犯之,該等行為態樣對公務員之生命、身體、健康構成嚴重危害,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增訂第三項之加重事由,並提高刑度,以保障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安全。   三、本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者,應係施強暴脅迫之手段,如單純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到場,而未以該交通工具施強暴脅迫者,並不構成本款。又本條第三項第二款之加重處罰要件,須意圖供行使之用,如未具此意圖,自不構成本款,併予指明。   四、原第二項未修正;第三項移列第四項,並配合第三項之增訂,修正適用範圍。

  • 脅迫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 意圖名詞
  • 動力交通工具名詞
  • 攜帶名詞
  • 兇器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重傷名詞
(0231031 制定)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081203 修正)

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二、第二項末句「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修正為「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第三項末段「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修正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1091231 修正)

一、鑑於妨害公務案件數量逐年攀升,犯罪手段及結果益趨嚴重,導致公務員執行職務之風險及人身安全之威脅大幅增加,爰修正提高第一項罰金數額,並符罰金刑級距之配置。   二、參考德國刑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二項之妨害公務加重條款、本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及第三百二十六條加重搶奪罪等相關規定,並參酌我國常見妨害公務之危險行為態樣,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衝撞,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例如易燃性、腐蝕性液體)犯之,該等行為態樣對公務員之生命、身體、健康構成嚴重危害,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增訂第三項之加重事由,並提高刑度,以保障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安全。   三、本條第三項第一款所稱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者,應係施強暴脅迫之手段,如單純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到場,而未以該交通工具施強暴脅迫者,並不構成本款。又本條第三項第二款之加重處罰要件,須意圖供行使之用,如未具此意圖,自不構成本款,併予指明。   四、原第二項未修正;第三項移列第四項,並配合第三項之增訂,修正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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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使公務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