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5 條
- 1.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2.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 3.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 4.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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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規範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三年以下;駕車衝撞或攜帶兇器加重至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不可易科罰金。
Q · 警察攔停我推他一下會怎樣?
依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初犯且取得諒解者,實務上常見拘役易科罰金。但若涉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衝撞或攜帶兇器,則依第 3 項加重至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不可易科罰金,必須真的入監執行。
白話解讀
妨害公務這條罪很多人都聽過,但真正知道界線在哪的人很少。它的邏輯很簡單:公務員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你不能對他動手或恐嚇。推警察一把、抓住稽查員的手不讓他開單、大聲威脅「你敢開單我就找你家人」,這些都可能踩線。但這條最狠的地方是民國 109 年底的那次修正:如果你是開車衝撞公務員,或者帶著兇器、腐蝕性液體去幹這件事,刑度直接跳到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沒有罰金選項。這意味著一旦被認定,幾乎不可能只罰錢了事。更嚴重的是,如果公務員因此死亡,最高可判無期徒刑。這條原本只是一條守護公權力的普通罪,2020 年之後變成一條刑度爬梯很陡的重罪。如果你還停留在「大不了罰一下」的印象,你落後法律五年了。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35 條為妨害公務罪之核心條文,規範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之刑事責任。本條共四項:第 1 項為單純妨害執行(三年以下),第 2 項為意圖使其執行或妨害職務之強脅(同刑),第 3 項為 2020 年新增加重條款(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不可易科罰金),第 4 項為結果加重(致死無期或七年以上、致重傷三至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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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 135 條是什麼罪?▾
妨害公務罪,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的處罰條文。
Q2妨害公務會關幾年?▾
第 1、2 項三年以下、可易科罰金;第 3 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不可易科;致死最高無期。
Q3什麼算「依法執行職務」?▾
公務員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依正當程序執行的具體職務行為,違法執行不在保護範圍。
Q4推警察一下算妨害公務嗎?▾
算。法律上的強暴不要求造成傷害,推、拉、抓只要有實力加諸對方身體即構成。
Q5開車閃警察算妨害公務嗎?▾
若有衝撞或讓警察閃避的客觀行為,會被認定為第 3 項加重,不可易科罰金。
Q6誰算「公務員」受本條保護?▾
警察、稽查員、清潔隊員、衛生局、政府委託執行職務者皆包含,不限制服或穿警服。
Q7被告妨害公務怎麼辦?▾
立即停止對抗、不主動陳述故意、聯絡律師、爭取公務員諒解書。
Q8妨害公務有沒有追訴時效?▾
第 1、2、3 項追訴時效 20 年,第 4 項致死致重傷者更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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