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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北市法二字第 09532082600 號
要旨
依調查事證結果,認定行為人目前仍有繼續虐待動物之行為時,則為阻止違反動物保護法行為之危害發生,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應得於合乎比例原則之前提下,依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強行進入住宅,為必要之處置
主旨
有關民眾虐貓事件,貴局暨所屬機關人員執行職務,遇民眾不願開門讓行政機關人員進入檢查時,有無相關規定得令民眾配合檢查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 明:一、復貴局 95 年 8 月 7 日北市建秘字第 09532791300 號函。二、查貴局來函說明一所述案例,於作成行政處分之前置階段,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確無允許行政機關人員得進入行為人住處調查事實之法令依據。如依貴局來函說明三所述,函請行為人提出書面意見說明,依行政程序法第 39 條規定,為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之方法之一,貴局於需要時,得依職權為之。惟就先行發文通知行為人受檢查事由及時間部分,行為人是否有配合檢查義務需視相關法規是否有授與行政機關人員進入住宅檢查之權限而定,如法規未授與行政機關人員進入住宅檢查之權限,行為人應無配合檢查之義務,除當事人之行為有涉及刑事犯罪情形時,得移請檢察機關偵辦處理外,行政機關人員應不得強行進入。若法規授與行政機關人員進入住宅檢查之權限,行為人拒不配合時,行政機關人員應得以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進入。至是否有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之情形,應視個案行為人是否有該條所定之「施強暴脅迫」行為。三、另查貴局來函說明一所述案例,因行為人將其虐貓行為詳實登載於網站,故貴局應得以此認定其虐貓之行為事實,依動物保護法第 30 條第 1 款規定處行為人罰鍰,並依動物保護法第 33 條第 1 款規定命行為人改善,其逾期未改善時,得沒入該動物。貴局作成上開行政處分後,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之執行程序為之,如有符合直接強制時,得進入行為人住宅執行。另於貴局未作成行政處分前,如有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及第 40 條所定情形,應得以即時強制方式為之。四、故倘貴局依調查事證結果,認定行為人目前仍有繼續虐待動物之行為時,則為阻止違反動物保護法行為之危害發生,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則貴局應得於合乎比例原則之前提下,依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第3 項規定,強行進入住宅,並依同條規定,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