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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3)台電刑(二)字第 5009 號
要旨
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營事業機關,服務於該公司所屬某處糖廠之職員,自應認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參照四一台特非二一號判例) 。車長既係糖廠之職員,自具有刑法上公務員之身份,如以強暴或脅迫妨害其在營業線列車上依法執行之職務,應成立妨害公務罪。
全文內容
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營事業機關,服務於該公司所屬某處糖廠之職員,自應認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參照四一台特非二一號判例) 。車長既係糖廠之職員,自具有刑法上公務員之身份,如以強暴或脅迫妨害其在營業線列車上依法執行之職務,應成立妨害公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