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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3)台電刑(二)字第 500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3 年 09 月 18 日

要旨

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營事業機關,服務於該公司所屬某處糖廠之職員,自應認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參照四一台特非二一號判例) 。車長既係糖廠之職員,自具有刑法上公務員之身份,如以強暴或脅迫妨害其在營業線列車上依法執行之職務,應成立妨害公務罪。

全文內容

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營事業機關,服務於該公司所屬某處糖廠之職員,自應認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參照四一台特非二一號判例) 。車長既係糖廠之職員,自具有刑法上公務員之身份,如以強暴或脅迫妨害其在營業線列車上依法執行之職務,應成立妨害公務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3)台電刑(二)字第 500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3 年 09 月 18 日發布,要旨: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營事業機關,服務於該公司所屬某處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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