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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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unica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本條為「聚合犯」,「首謀」、「在場助勢之人」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不能成立共同正犯。
ryan1130
5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聚眾:所聚集人數,是否足以妨害公務之執行。
*本罪成立以有首謀者為前提,若多數無首謀而同時聚集共同實施強暴脅迫之妨害公務行為,成立妨害公務執行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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