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6 條
- 1.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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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36 條規定三人以上於公共場所聚集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首謀及下手處一至七年徒刑,在場助勢處一年以下徒刑。
Q · 三個朋友圍著警察理論,會被告聚眾妨害公務嗎?
依刑法第 136 條,三人以上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且有人對執勤公務員實施強暴脅迫,現場每個人都會被檢視角色。在場助勢者處一年以下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光是吆喝、錄影打氣、擋住警察執法視線都可能被認定為助勢,不需要動手就成立。
白話解讀
你以為「聚眾妨害公務」要像電影裡那種拿著棍棒衝警局才算嗎?2020 年修法後,門檻低到你可能沒察覺就踩線了。只要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地方(夜市、車站、便利商店、甚至騎樓),三個人以上聚集起來對正在執勤的公務員施強暴脅迫,就成立本罪。而且關鍵是:以前實務要求「臨時起意、人數隨時可增加」才算聚眾,現在不用了。就算你們是 LINE 群組事先約好的三個人,一樣算。更關鍵的是「在場助勢」也要罰,你沒動手、沒罵人,只是站在旁邊吆喝、錄影打氣、人牆擋住警察視線,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照樣跑不掉。首謀和動手的人則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這是「下限一年」的重罪門檻,不是易科罰金能輕鬆了事的等級。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36 條為妨害公務罪的聚眾型加重規定,2020 年修法後構成要件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實施強暴脅迫。處罰分三層:在場助勢者一年以下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致公務員死或重傷者依前條第四項加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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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三個朋友去派出所抗議,其中一個人拍桌罵警察,其他兩個人會被算進去嗎?▾
要看其他兩個人在現場做了什麼。如果只是安靜站著沒有任何助勢行為,理論上不成立本罪。但如果有附和、吆喝、錄影打氣、或擋住警察動線,就可能構成在場助勢。本條的核心是三人以上聚集這個客觀狀態加上強暴脅迫行為,只要狀態成立,在場的每個人都要逐一被檢視角色。內行人提示:現場最安全的動作是拉朋友離開,不是幫他說話。
Q2網路直播主帶粉絲去堵警察,算不算首謀?▾
非常可能。2020 年修法理由明確指出,這條就是為了處理 LINE、網路直播等新型態串連而修的。如果直播主事前有號召、事中有指揮或煽動、現場達到三人以上且發生強暴脅迫,直播主會被認定為首謀,刑度起跳就是一年有期徒刑,沒有易科罰金的彈性空間。內行人提示:法院在認定首謀時會把過去幾個月的直播、貼文全部調出來看有無一貫的煽動模式。
Q3以前的舊案可以用舊法標準嗎?▾
從舊從輕原則(刑法第 2 條),行為時的法律如果對被告較有利就適用舊法。2020 年修法實質上是放寬處罰範圍,對於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發生的行為,如果在舊法下不成立本罪(例如事先約好的固定人數),就不能用新法回溯處罰。內行人提示:時間點是生死線,把行為發生的確切日期和新法施行日對照清楚是辯護第一步。
Q4刑法 136 條是什麼?▾
2020 年修正的妨害公務罪聚眾型加重規定。門檻三人以上、在公共場所、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首謀下手 1-7 年、助勢 1 年以下、致死或重傷加重處斷。
Q5聚眾妨害公務罪幾個人才算?▾
三人以上。2020 年修法明確將門檻訂為「聚集三人以上」,不再要求人數隨時可增加。三個人在夜市圍著警察理論並有人動手,本罪即成立。
Q6什麼叫在場助勢?▾
未親自下手,但以吆喝、鼓譟、錄影打氣、人牆擋警察視線、口號附和等方式對下手者壯膽或妨礙公務員執行。法院看的是行為強化下手者氣勢的客觀效果。
Q7首謀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事先號召、現場或遠端指揮、發起聚集行動之人。不需親自到場下手,社群貼文號召、LINE 群組指揮、直播煽動都可成立首謀。
Q8被告聚眾妨害公務怎麼辦?▾
1. 釐清自己的現場角色(首謀/下手/助勢/路人)2. 蒐集當時位置與行為證據 3. 立即委任刑事律師(下限 1 年徒刑無易科罰金空間)4. 評估認罪協商與和解。
Q9刑法 136 條怎麼判刑度?▾
首謀及下手 1-7 年徒刑(無易科罰金)。在場助勢 1 年以下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可易科)。致公務員死或重傷依前條第 4 項加重處斷。
Q10聚眾妨害公務罪訴訟要多少錢?▾
刑事訴訟免裁判費,但律師費 8-20 萬起跳(首謀下手案件起跳更高)。和解時尚需評估對公務員的精神慰撫金。
Q11現場錄影能作為自己脫罪的證據嗎?▾
可以但要小心。錄影若呈現你只是被動拍攝且未吆喝、未擋視線,可作為脫罪證據。但若錄影過程有附和、鼓譟言論,反而是助勢的鐵證。
Q12刑法 136 vs 135 差在哪?▾
135 是一人對公務員動手(3 年以下徒刑)。136 是聚眾型加重,三人以上聚集且有強暴脅迫,首謀下手 1-7 年,多了「在場助勢」獨立刑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egal_penalty | 认定要件 | 易科罰金 | typical_evidence |
|---|---|---|---|---|
| 首謀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事先號召、現場指揮、發起聚集行動,不需親自到場下手 | 下限一年徒刑,超過六月不可易科 | 社群號召貼文、LINE 群組指揮對話、現場指揮錄影 |
| 下手實施強暴脅迫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親自對執勤公務員推、打、拉、扯、辱罵威脅 | 下限一年徒刑,超過六月不可易科 | 密錄器、現場監視器、目擊證人證詞 |
| 在場助勢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吆喝、鼓譟、錄影打氣、人牆擋警察視線、口號附和 | 可易科罰金(每日 1,000-3,000 元) | 現場錄影、社群直播留言、目擊證人指認助勢內容 |
| 致公務員死或重傷 | 依刑法 135 第四項處斷(致死無期或七年以上、致重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首謀及下手者,且結果與行為有相當因果 | 無 | 驗傷單、解剖報告、因果鑑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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