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6 條
- 1.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2.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136 條規定三人以上於公共場所聚集對公務員施強暴脅迫,首謀及下手處一至七年徒刑,在場助勢處一年以下徒刑。
Q · 三個朋友圍著警察理論,會被告聚眾妨害公務嗎?
依刑法第 136 條,三人以上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且有人對執勤公務員實施強暴脅迫,現場每個人都會被檢視角色。在場助勢者處一年以下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光是吆喝、錄影打氣、擋住警察執法視線都可能被認定為助勢,不需要動手就成立。
白話解讀
你以為「聚眾妨害公務」要像電影裡那種拿著棍棒衝警局才算嗎?2020 年修法後,門檻低到你可能沒察覺就踩線了。只要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地方(夜市、車站、便利商店、甚至騎樓),三個人以上聚集起來對正在執勤的公務員施強暴脅迫,就成立本罪。而且關鍵是:以前實務要求「臨時起意、人數隨時可增加」才算聚眾,現在不用了。就算你們是 LINE 群組事先約好的三個人,一樣算。更關鍵的是「在場助勢」也要罰,你沒動手、沒罵人,只是站在旁邊吆喝、錄影打氣、人牆擋住警察視線,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照樣跑不掉。首謀和動手的人則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這是「下限一年」的重罪門檻,不是易科罰金能輕鬆了事的等級。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36 條為妨害公務罪的聚眾型加重規定,2020 年修法後構成要件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實施強暴脅迫。處罰分三層:在場助勢者一年以下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致公務員死或重傷者依前條第四項加重處斷。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法 136 條是什麼?▾
2020 年修正的妨害公務罪聚眾型加重規定,門檻三人以上、首謀下手 1-7 年、助勢 1 年以下。
Q2聚眾妨害公務罪幾個人才算?▾
三人以上。2020 年修法明確將門檻訂為三人,不再要求人數隨時可增加。
Q3在場助勢沒動手會被判嗎?▾
會。在場助勢是獨立處罰類型,吆喝、鼓譟、錄影、擋視線都算,起跳一年以下徒刑。
Q4聚眾妨害公務罪怎麼告?▾
本罪是非告訴乃論,檢察官依職權偵辦。現場密錄器、目擊證人、其他人錄影是關鍵證據。
Q5刑法 136 跟 135 差在哪?▾
135 是一人對警察動手(3 年以下),136 是三人以上聚眾型加重(首謀下手 1-7 年)。
Q6LINE 群組約好算聚眾嗎?▾
算。2020 年修法立法理由明確指出,社群軟體事先串連的固定人數也成立聚眾。
Q7首謀沒到現場會被判嗎?▾
會。首謀指號召、指揮、發起的人,不需要親自到場下手就成立,社群貼文號召是常見證據。
Q8首謀下手能易科罰金嗎?▾
不能。首謀下手法定刑下限一年徒刑,超過六月即不能易科罰金,沒和解空間就要入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egal_penalty | 认定要件 | 易科罰金 | typical_evidence |
|---|---|---|---|---|
| 首謀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事先號召、現場指揮、發起聚集行動,不需親自到場下手 | 下限一年徒刑,超過六月不可易科 | 社群號召貼文、LINE 群組指揮對話、現場指揮錄影 |
| 下手實施強暴脅迫 |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親自對執勤公務員推、打、拉、扯、辱罵威脅 | 下限一年徒刑,超過六月不可易科 | 密錄器、現場監視器、目擊證人證詞 |
| 在場助勢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 吆喝、鼓譟、錄影打氣、人牆擋警察視線、口號附和 | 可易科罰金(每日 1,000-3,000 元) | 現場錄影、社群直播留言、目擊證人指認助勢內容 |
| 致公務員死或重傷 | 依刑法 135 第四項處斷(致死無期或七年以上、致重傷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首謀及下手者,且結果與行為有相當因果 | 無 | 驗傷單、解剖報告、因果鑑定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