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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4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卓春慧林家賢黃逸寧

原告
巫淑君
被告
張惠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6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惠婷被訴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黃逸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4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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