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44號
- 原告
- 巫淑君
- 被告
- 張惠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68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惠婷被訴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