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33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黃珮韻黃美綾陳嘉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訴字第33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文炎
選任辯護人
陳忠鎣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052號),就過失傷害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文炎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莊金寶與被告已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至被告所犯肇事逃逸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珮韻

法 官 黃美綾

法 官 陳嘉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郁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交訴字第33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