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嘉簡字第78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80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旻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四之給付方式欄第三列所載「各給付21,000元」應更正為「各給付2,100 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院前開判決附表二編號四之給付方式欄第三列應為「各給付2,100 元」,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於附表二編號四給付方式欄中第3 列誤載為「各給付21,000元」,顯係錯誤,核諸該誤載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之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本院自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