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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王慧娟李依達葉南君

原告
吳佩潔
原告
吳月珠
原告
賴穎宏
原告
賴建宇
原告
賴雅湄
原告
王金泉
原告
蔡紫晴
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被告
鄭子文

      賴美玲

      胡峮榕

      鄭煒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一○六年度嘉簡字第九0二號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吳佩潔等對本院106年度嘉簡字第902號,被告鄭子文等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葉南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2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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