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施秋妹
- 被告
- 蔡宗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朴交簡字第47號(原案號:105年度交易字第43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查原告施秋妹對本院106年度朴交簡字第47號,被告蔡宗仁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3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1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