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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朴簡字第109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黃鏡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朴簡字第109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志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1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志宗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爰審酌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其對於執行職務之公務員不知尊重,以機車衝撞依法值勤之員警導致警員受有手、腳擦傷之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藐視法治之心態,殊非可取。兼衡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35 條第1 項第、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朴子簡易庭法 官 黃鏡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筱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朴簡字第109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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