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7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張志偉余珈瑢郭振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羅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嘉義簡易庭107 年度嘉簡字第1344號中華民國107 年9 月28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131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如本裁定附表「欄位」欄內「羅珮瑜」

均更正為「羅珮」。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而前揭規定於裁定文字誤寫之情形亦有準用,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之規定即明,刑事裁定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情形,自應採同一解釋,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刑事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如本裁定「欄位」欄中原記載「羅珮瑜」應係「羅珮」之誤載,然此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余珈瑢

法 官 郭振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欄        位      │
├──┴────────────┤
│107 年度簡上字第172 號刑事判決│
├──┬────────────┤
│ 1. │「當事人」欄            │
├──┼────────────┤
│ 2. │「犯罪事實及理由」欄第一│
│    │段第一行                │
├──┴────────────┤
│附件:本院107 年度嘉簡字第1344│
│號刑事簡易判決                │
├──┬────────────┤
│ 1. │「當事人」欄            │
├──┼────────────┤
│ 2. │「主文」欄              │
├──┼────────────┤
│ 3. │「事實及理由」欄第一段第│
│    │四行、倒數第三行        │
├──┴────────────┤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107 年度毒偵字第1312號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                    │
├──┬────────────┤
│ 1. │「當事人」欄            │
├──┼────────────┤
│ 2. │「犯罪事實」欄第一行    │
├──┼────────────┤
│ 3.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一│
│    │段第一行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72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