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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黃佩韻陳嘉臨周欣怡

原告
蕭美蓮
原告
李麗瓊
原告
李雅芬
原告
劉晉宏
原告
李詩藝
原告
陳就
原告
李慈雯
被告
洪新一

上列被告因民國107 年度嘉簡字第1837號公共危險案件(原案號:107 年度易字第826 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周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昕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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