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87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876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容龍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容龍聚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証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復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不堅,然念及施用毒品主要是戕害自己的身心,對他人法益尚未造成直接的損害,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緝字第66號
被 告 容龍聚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鄉里○村0鄰里○00
號附6
居嘉義市○區○○里0鄰○○○村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容龍聚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4年度
毒聲字第13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於民國105年2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經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760、1132號為不起訴處
分在案。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
之5年內,於106年11月21日下午15時45分許採尿前回溯96小
時之某時,在嘉義縣阿里山鄉山美村朋友家,以將甲基安非
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嗣於106年11月21日下午15時30分許,為警在
嘉義市西區重慶路與南京路口查獲,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
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容龍聚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
同意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所查獲毒品危害防
治條例案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不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
矯正簡表等在卷可參,是被告於5年內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周 欣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