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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87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蘇姵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嘉簡字第876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容龍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毒偵緝字第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容龍聚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証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復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不堅,然念及施用毒品主要是戕害自己的身心,對他人法益尚未造成直接的損害,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緝字第66號
    被      告  容龍聚  男  2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鄉里○村0鄰里○00
                        號附6
                        居嘉義市○區○○里0鄰○○○村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容龍聚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4年度
    毒聲字第13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於民國105年2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經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760、1132號為不起訴處
    分在案。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
    之5年內,於106年11月21日下午15時45分許採尿前回溯96小
    時之某時,在嘉義縣阿里山鄉山美村朋友家,以將甲基安非
    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嗣於106年11月21日下午15時30分許,為警在
    嘉義市西區重慶路與南京路口查獲,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
    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容龍聚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
    同意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所查獲毒品危害防
    治條例案尿液送驗姓名對照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
    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不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
    矯正簡表等在卷可參,是被告於5年內再犯施用第二級毒品
    之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周 欣 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嘉簡字第876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