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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1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羅紫庭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17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珮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字第4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珮瑜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羅珮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以下空白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一日│幣壹仟元折算一日│                │
├────────┼────────┼────────┼────────┤
│犯   罪   日  期│107 年5 月16日中│107 年4 月24日  │                │
│                │午12時26分採尿回│                │                │
│                │溯96小時內      │                │                │
├────────┼────────┼────────┼────────┤
│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 年度│嘉義地檢107 年度│                │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1007號  │毒偵字第805號   │                │
├─┬──────┼────────┼────────┼────────┤
│最│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7 年度嘉簡字第│107年度嘉簡字第 │                │
│實│            │1046號          │1137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7 年7 月24 日 │107 年8 月30日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107 年度嘉簡字第│107年度嘉簡字第 │                │
│判│            │1046 號         │1137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7 年8 月10日  │107 年9 月18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
│之案件          │                │                │                │
├────────┼────────┼────────┼────────┤
│備註            │嘉義地檢107 年度│嘉義地檢107 年度│                │
│                │執字第4109號    │執字第4350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17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