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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7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張意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72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家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5 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 宣告刑欄「有期徒刑7 年10月」部分,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0月」及犯罪日期欄:「106 年6月11日」部分,應更正為「106 年5 月4 日」。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類似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其正本附表編號2 就宣告刑欄應為「有期徒刑10月」及犯罪日期欄應為「106 年5 月4 日」,此觀卷附之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75號刑事判決即明。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2 之宣告刑欄及犯罪事實欄部分應係誤載之顯然錯誤,依上述說明,予以更正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裁定本旨,爰依上述規定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意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72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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