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3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33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 即被告
- 黃鈺祥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提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鈺祥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另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鈺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定於民國 107年10月16日進行準備程序,被告準時到庭,嗣又訂於同年11月13日續行準備程序,並向被告戶籍地嘉義縣○○鄉○○村00鄰○○路00巷00號送達傳票,經被告之同居人即母親於107年11月5日收受,然被告屆期未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各為證(本院卷第101、111頁)。另經本院函請員警拘提被告,亦未能拘獲,此有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 107年12月10日嘉水警偵字第1070027203號函暨報告書在卷可參(本院卷123、129頁)。又被告現亦無在監在押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為證。是以被告顯已逃匿無疑,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