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振龍
- 選任辯護人
- 蘇勝嘉律師
- 被告
- 張治忠
- 選任辯護人
- 彭佳元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慶宗律師
- 被告
- 吳秋煌
- 選任辯護人
- 劉炯意律師
- 被告
- 龔忠桓
- 選任辯護人
- 陳中為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忠鎣律師
- 被告
- 于易村
- 選任辯護人
- 呂維凱律師
- 被告
- 蔡安榮
- 選任辯護人
- 陳明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偉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振龍、張治忠、吳秋煌、龔忠桓、于易村、蔡安榮均自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零時起至民國一0九年八月十八日止,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按被告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如有必要,得繼續限制出境、出海,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四定有明文。又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11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振龍、張治忠、吳秋煌、龔忠桓、于易村、蔡安榮,於偵查中,分別經檢察官或法官為限制出境或出海之處分。而其等所涉之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案件受理後,均於108 年10月31日判決無罪,然目前均經檢察官提起上訴中。被告黃振龍等人雖經本院判決無罪,然均尚未確定。參以本案既有共同被告孫岳澤、李欣潔、王木生逃匿無蹤,令被害人索償無門之前例,且被告黃振龍等人所涉及之犯罪金額龐大、犯罪被害人甚眾,為免影響日後上訴程序之進行,及被害人可能索償之權益,兼以考量上開情狀,對被告黃振龍等人限制出境、出海之居住遷徙自由,尚不違反比例原則。是本院認被告黃振龍等人於上訴程序中,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依新增訂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4 規定,於修正公布後之施行日即108 年12月19日零時起,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