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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張志偉郭振杰余珈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振龍
選任辯護人
蘇勝嘉律師
被告
張治忠
選任辯護人
彭佳元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被告
吳秋煌
選任辯護人
劉炯意律師
被告
龔忠桓
選任辯護人
陳中為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忠鎣律師
被告
于易村
選任辯護人
呂維凱律師
被告
蔡安榮
選任辯護人
陳明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偉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振龍、張治忠、吳秋煌、龔忠桓、于易村、蔡安榮均自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零時起至民國一0九年八月十八日止,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按被告受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如有必要,得繼續限制出境、出海,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四定有明文。又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11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振龍、張治忠、吳秋煌、龔忠桓、于易村、蔡安榮,於偵查中,分別經檢察官或法官為限制出境或出海之處分。而其等所涉之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案件受理後,均於108 年10月31日判決無罪,然目前均經檢察官提起上訴中。被告黃振龍等人雖經本院判決無罪,然均尚未確定。參以本案既有共同被告孫岳澤、李欣潔、王木生逃匿無蹤,令被害人索償無門之前例,且被告黃振龍等人所涉及之犯罪金額龐大、犯罪被害人甚眾,為免影響日後上訴程序之進行,及被害人可能索償之權益,兼以考量上開情狀,對被告黃振龍等人限制出境、出海之居住遷徙自由,尚不違反比例原則。是本院認被告黃振龍等人於上訴程序中,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依新增訂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4 規定,於修正公布後之施行日即108 年12月19日零時起,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志偉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余珈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