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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嘉簡字第83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洪裕翔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838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子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9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子茜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零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同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別:服務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調查筆錄之「受詢問人欄」);2.前經觀察、勒戒後猶未知警惕,而再犯本案持有毒品之罪;3.本案持有大麻1 包,驗餘淨重0.024 公克之數量;4.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扣案之大麻1 包(驗餘淨重0.024 公克),經鑑定結果內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3 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8378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按,故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除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外,餘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 只,因與其上毒品直接沾染、碰觸而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依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洪裕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905號
被      告  王子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子茜明知「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例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
    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然其於民國108 年3 月1 日凌晨2 時
    許,在○○市○區○○路000 號之「○○KTV 」,向某自稱
    「許○○」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及摻有第三級毒品之MEPHEDRONE之咖啡包後,竟
    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意,而另外收受該男子所交付
    ,表明暫時寄放之「大麻」1 包,並於收受後隨身攜帶而持
    有之。嗣警於108 年3 月2 日22時55分許,在○○市○區○
    ○○路00號「○○汽車旅館」執行臨檢勤務時,適王子茜在
    場而為警當場查獲。共扣得大麻1 包(驗後淨重0.024 公克
    )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子茜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黃○○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嘉義市
    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園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
    押物品收據各1 份、採證照片2 張、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
    年4 月9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8378 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1 份在卷可稽,及大麻1 包(驗後淨重0.024 公克)扣案可
    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
    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大麻1 包(驗後淨重0.024 公克)
    ,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檢  察  官   侯 德 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 政 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嘉簡字第838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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