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陳諫蒼
- 被告
- 張治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張治忠被訴違反銀行法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至原告對同案被告孫岳澤、李欣潔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待其等通緝到案本院審結其等案件再為裁判,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張志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