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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張志偉陳盈螢余珈瑢

原告
陳諫蒼
被告
張治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張治忠被訴違反銀行法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至原告對同案被告孫岳澤、李欣潔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待其等通緝到案本院審結其等案件再為裁判,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陳盈螢

法 官 余珈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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