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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91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林家賢

                   110年度金訴字第1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8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3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4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84號

                   110年度訴字第402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振嘉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如附表「更正前」記載記載,顯係如附表「更正後」之誤載,且此誤載之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更正欄位 更正前 更正後 伍、沒收部分三、不沒收之物㈡第6至7行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1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1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 附表三編號21 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 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73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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