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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23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方宣恩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棨傑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棨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棨傑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36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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