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13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張博鈞
- 被告
- 林麟勝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829號、110年度偵字第7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博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時,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麟勝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具保人張博鈞於民國110年9月9日繳納足額現金後,被告同日經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且本院亦發函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於111年8月18日到院開庭,逾期即予裁定沒入保證金,經向具保人住所地為送達,並由同居人即具保人之姑丈簽收,惟因被告於上開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本院囑託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拘提亦未獲,被告迄今仍未到案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及審判筆錄、本院嘉院傑刑忠110原訴13字第1110009901號函、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具保人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簡表等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偵聲字第86號卷第95頁;本院卷四第257頁、第261頁、第263至265頁;卷五第95至107頁),是被告顯已逃匿無疑,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