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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91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林正雄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順德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91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7至9」之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原記載為「106年度上訴字第29號」,均更正為「104年度嘉簡字第1101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91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如主文所示部分,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均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正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91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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