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91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順德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91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7至9」之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原記載為「106年度上訴字第29號」,均更正為「104年度嘉簡字第1101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91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如主文所示部分,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均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