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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4號

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林正雄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彥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111年度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彥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惟扣案之疑似毒品2 包,經送鑑定,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另扣案之吸食器2組乃係被告所有且供施用毒品所用,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再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查扣之疑似毒品2 包(110年度安保字第298 號),經送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附表編號1」),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800570號鑑驗書1 份(參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025號卷第51頁)。又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2 只,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前揭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㈡扣案之吸食器2組(110年度保管字第976 號),係被告所有而供其犯罪所用之物(即「附表編號2」),業據被告供陳在卷,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㈢本院核閱卷附之書類及鑑驗書後,認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核無不合。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正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應沒收(銷燬)之物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外包裝袋2只;驗餘淨重合計0.4314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00800570號鑑驗書1 份(參見110年度毒偵字第1025號卷第51頁) 2 吸食器2組 (同上卷第45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4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沒收違禁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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