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330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昱宏
具 保 人 陳嘉胤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提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嘉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昱宏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經具保人即被告之父陳嘉胤於民國112年2月4日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嗣本院訂於112年11月15日14時行審理程序,並發函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遵期到庭,傳票及通知函均寄送至高雄市○○區○○路00○0號被告及具保人住所,因均未獲會晤本人,均由被告之祖母、具保人之母陳伍月足於同年10月12日收受,惟被告並未遵期到庭,經本院囑託拘提亦無著,而被告亦因另案分別遭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發布通緝,有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30號裁定、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12年10月11日嘉院弘刑讓111金訴330字第1120012755號函、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12月19日雄檢信有112助1735字第1129102585號函及所附拘票、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顯已逃匿無疑,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