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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偵聲字第110號

聲請撤銷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官怡臻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鑫
指定辯護人
謝耿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鑫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鑫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經本院羈押。茲相關共犯均已到案,被告經訊問所述尚與其他共犯大致相符,因認被告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檢察官於偵查中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又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涉嫌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112年10月20日裁定准許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品在案,茲檢察官以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並於112年11月9日先行釋放被告,此有本院押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是被告應自112年11月9日起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官怡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偵聲字第110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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