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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吳育汝方宣恩粘柏富

原告
張敏盛 住○○市○區○○路000號
被告
林文彥

(現在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嘉簡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本件被告林文彥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張敏盛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粘柏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8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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