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40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何世璿
彭正宇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二頁犯罪事實欄第八行、第三頁第九行所載「0000000000000號」應更正「OOOO0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犯罪事實欄第8行、第3頁第9行所載「0000000000000號」應更正「OOOO0000000000號」,核諸該誤載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