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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540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黃美綾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世璿

彭正宇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二頁犯罪事實欄第八行、第三頁第九行所載「0000000000000號」應更正「OOOO0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犯罪事實欄第8行、第3頁第9行所載「0000000000000號」應更正「OOOO0000000000號」,核諸該誤載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美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40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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