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偵聲字第110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鑫
- 指定辯護人
- 謝耿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鑫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鑫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經本院羈押。茲相關共犯均已到案,被告經訊問所述尚與其他共犯大致相符,因認被告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檢察官於偵查中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又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涉嫌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於112年10月20日裁定准許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品在案,茲檢察官以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並於112年11月9日先行釋放被告,此有本院押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是被告應自112年11月9日起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