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8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834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陳仁智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益助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02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益助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補充「基於毀損之接續犯意」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所謂「毀棄」即毀壞滅棄,而使物之本體全部喪失其效用及價值者;稱「損壞」即損傷破壞,改變物之本體而減損其一部效用或價值者;稱「致令不堪用」係指除毀棄損壞物之本體外,以其他不損及原物形式之方法,使物之一部或全部喪失其效用者而言。是核被告劉益助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被告於密切接近之時、地以腳踢及手丟告訴人劉○○之拖鞋動作,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僅成立一毀損他人物品罪。

三、爰審酌被告為告訴人之堂叔,本應理性溝通,竟因家庭糾紛之故,毀損告訴人之左腳拖鞋,侵害告訴人之權益,造成其受有損害;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毀損之物品種類、數量、犯後態度;暨雙方未能達成調解及告訴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心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仁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0206號
  被   告 劉益助 男 7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居嘉義縣○○鄉○○村○○○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劉益助為劉○○之堂叔,雙方因家庭糾紛進而涉訟,感情不睦
    ,詎劉益助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1年8月1日上午6時
    9分許,在嘉義縣○○鄉○○村○○○0號劉○○住處前之三合院廣場
    ,將劉○○所有之左腳黑色拖鞋1只向外踢至前開廣場旁之空
    地,復手持該拖鞋向空地旁之草叢扔擲,致該拖鞋下落不明
    ,而使劉○○之拖鞋不堪使用。
二、案經劉○○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益助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劉○○之指訴相符,並有現場及監視器檔案翻拍照
    片13張、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1份、監視器檔案光碟1片
    等在卷可佐,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檢察官    吳心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鍾幸美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
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834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