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張敏盛 住○○市○區○○路000號
- 被告
- 林文彥
(現在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嘉簡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本件被告林文彥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張敏盛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8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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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