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26號
- 原告
- 李山珍
- 原告
- 李孟儒
- 原告
- 呂孟錄
- 原告
- 兼上三人
- 訴訟代理人
- 李自在
- 被告
- 陳怡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朴交簡字第3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12年度朴交簡字第376號,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