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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上字第77號

過失致重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凃啟夫盧伯璋鄭富佑

上訴人
即被告
吳秉鈞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113年度嘉交簡字第829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上訴人吳秉鈞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富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77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致重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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