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簡字第44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蘇姵文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竣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撤緩偵字第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竣捷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撤緩偵字第48號
  被   告 張竣捷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原名張耿維)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竣捷(原名張耿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
    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10日21時許,在嘉義縣○○鄉○○村0鄰○
    ○00○0號旁空地,持螺絲起子(未扣案,難以認定有殺傷力)
    將陳聖殷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
    卸下方式,竊取該車牌2面,得手後安裝在其所有之自用小
    客車(引擎號碼0000000000號)上據為己有。嗣警為處理飆車
    案件而調閱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查知上情,並扣得該
    車牌2面(己發還)。
二、案經陳聖殷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耿維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陳聖殷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嘉義
    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收據
    各1份、錄影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比對照片2張、車輛
    行駛軌跡圖1份、採證照片3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及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2份在卷可佐,被告犯行應足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扣案之車
    牌2面業已發還告訴人,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檢 察 官 侯 德 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 記 官 蔡 沅 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朴簡字第441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